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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廣大農村建住宅農戶的一封信
廣大農民朋友們:
農村宅基地是農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集體建設用地,含住宅、附屬用房和生活庭院等用地。農村宅基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依法依規無償分配給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戶為單位占有使用。在此提示廣大農村村民,農村宅基地建房,需經審批后方可建設。農村宅基地不得買賣。
一、申請條件
農村村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向戶口所在地集體經濟組織申請使用宅基地:
(一)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居住,現有宅基地無法滿足分戶居住需求的;
(二)因自然災害或者實施村鎮規劃需要搬遷的;
(三)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回原籍落戶,沒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四)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被占用的;
(五)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
(一)不符合“一戶一宅”規定的;
(二)申請異址新建住宅但未簽訂退出原有宅基地協議的;
(三)出賣、出租、贈與農村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
(四)原有宅基地及住宅被征收,已依法進行補償安置的;
(五)不符合分戶申請宅基地條件的;(六)不符合國土空間規劃、村莊規劃的;(七)現有土地資源無法滿足分配需求的;
(八)法律、法規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不予批準的其他情形。
二、面積標準
農村宅基地分配遵循成員申請、集體審議、按戶取得、一戶一宅、面積限定、規劃管控的原則。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新建住宅的宅基地面積標準,城郊、農村集鎮和圩區、山區和丘陵地區等區域,每戶不得超過160平方米。
三、審批程序
農村村民建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農村村民需要宅基地用地建房的,到鄉鎮為民服務大廳申領《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表》,簽署《農村宅基地使用承諾書》,并提交相關申請要件。宅基地申請應當依法經所屬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討論通過并公示。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審查蓋章后,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農村村民只能在批準的宅基地位置、面積和四至范圍內,按照規劃許可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四、法律責任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不得超過批準面積建設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屬地鄉鎮人民政府(依據安徽省政府賦予鄉鎮街道部分縣級審批執法權限指導目錄)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廣大農民朋友們,農村建住宅傾注了農民家庭大量的心血,國家依法保障農民戶有所居,但切忌出現未經批準建房、未按規劃建房、批少建多、批東建西甚至觸碰農村亂占耕地建房“八不準”紅線等違法行為。
宿松縣農業農村局
2023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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