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目新聞記者 張萬軍
2月8日,備受關注的“江西16少年遭圍毆反殺案”二審結果出爐,吳某因聚眾斗毆罪和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6個月。
2020年5月8日凌晨,江西吉安安福縣男子王某鋒糾集7名男子,持刀強行闖入當地一家賓館房間,對房內一名16歲少年吳某進行圍毆。吳某掏出自己隨身攜帶的刀具反擊,造成一名男子死亡,兩人受傷。
記者查詢二審判決書發現,判決書對于法院為何作出上述判決結果作出了詳細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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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2-10 15:52 上傳
對于當事人吳某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二審判決書認為,吳某的行為具有防衛性質。王某等人深夜約410房間內的劉某出去玩未果,覺得當事人吳某的語氣不好并瞪了他心生不滿,意圖找回面子,在敲門被拒的情況下用賓館總卡強行開門,攜匕首和柴刀進入410房間,并手持匕首質問吳某。其同伴李某對吳某扔拖鞋并拳打腳踢,產生了危害吳某人身安全的現實危險,吳某為使自身人身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進行反擊,符合防衛的起因、時間、對象條件,其行為具有防衛性質。
二審判決書還認為,吳某的行為構成防衛過當。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認定本案構成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的標準,在于防衛行為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第12條的規定,防衛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應當綜合不法侵害的性質、手段、強度、危害程度和防衛的時機、手段、強度、損害后果等情節,考慮雙方力量對比,立足防衛人防衛時所處情境,結合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作出判斷。通過綜合考量,對于防衛行為與不法侵害相差懸殊,明顯過激的,應該認定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判決書稱,具體到本案,本案的發展過程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中,王某等人進入賓館房間,和吳某方發生了爭吵。此時沖突尚未升級,不法侵害尚未高度緊迫,王某一方實施的是無事生非、逞強耍橫的尋釁滋事行為。第二階段是王某同伴朱某突然扔拖鞋,繼而李某等人參與毆打吳某,四人仍是赤手空拳,并未使用攜帶的匕首和柴刀,事后的鑒定意見也證明吳某尚未構成傷情等級。吳某掏出攜帶的管制刀具在短時間內連刺三人,所刺部位為腹部等人體主要部位,造成一人死亡的嚴重后果。綜上,吳某行為的暴力程度明顯超過了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損害,其行為屬于防衛過當。
二審判決書認為,一審判決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吳某有期徒刑8年,量刑過重,應予以改判。
對此上述判決,湖北首義律師事務所吳正平律師認為,判決書認定的事實與此前媒體的報道有一定出入。在法院認定的事實基礎上,主審法官有權對被告人行為性質是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進行價值判斷和法律解釋,該判決結果應得到社會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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