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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輛電動車在樓梯間起火,引發火災,樓上一位奶奶帶著兩個孫女迅速逃生,不慎被大火燒傷,均因為燒傷嚴重落下傷殘,此事發生在馬鞍山一小區內。事發后,為了討一個說法,祖孫3人將電動車的生產商雅迪集團以及車主等人均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共200多萬的損失。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該案的終審判決。
樓下起火 祖孫3人逃生時被燒傷
2020年4月28日下午,陳奶奶帶兩個孫女,12歲的小娟(化名)、7歲的小雅(化名)在位于馬鞍山市花山區金橋雅苑的家中休息時,聽見外面喊失火,就一起從4樓往樓下跑,跑下樓的過程中被1樓的大火燒傷。
3人當即被送往當地醫院住院治療,兩名孩子又到安徽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治療。3人在醫院住院治療50多日才出院。
經司法鑒定,小娟的手部傷情構成七級傷殘;小雅的面部、右手、右耳廓的傷情分別構成八級傷殘、八級傷殘、十級傷殘;陳奶奶的全身瘢痕面積、雙手功能的傷情分別構成六級傷殘、七級傷殘。
據了解,事發當天,是停放在1樓樓梯間的一輛電動車起火,火災又導致旁邊兩輛電動車起火,火勢兇猛,將祖孫3人燒傷,落下傷殘。
電動車起火引發
傷者起訴雅迪集團等7方
事發后,消防部門對火災原因展開調查。
馬鞍山市花山區公安消防大隊作出的《火災事故認定書》對起火原因認定:起火時間為2020年4月28日16時40分許,起火部位為小區單元一樓樓梯間,起火點為自西往東第二輛電瓶車,起火原因為樓梯間停放的自西往東第二輛電瓶車電器故障引發火災。
該電瓶車是潘某某所有,她所有的雅迪牌電瓶車于2018年12月在馬鞍山市花山區鴻志車業(下稱鴻志車業)處購買,該電瓶車是雅迪科技集團有限公司(下稱雅迪集團)生產。
當日除潘某某的電瓶車停放在一樓樓梯間外,還有高某某、劉某某的電瓶車也停放在1樓樓梯間,3輛電動車均被燒毀。
據了解,事發的金橋雅苑小區屬馬鞍山市花山區喬山社居委,該小區的物業管理公司為馬鞍山市太和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電動車起火導致祖孫3人受傷,事發后,因高昂的賠償費用多方未能達成一致,傷者將雅迪集團、鴻志車業、3輛電動車的車主以及社居委、物業公司等7方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3名傷者經濟損失200余萬元(后期醫療費等經濟損失待其發生或者確定后再行主張)。
雅迪:電動車存在改裝
車主還飛線充電
雅迪集團稱,其生產過程具有嚴格的質量控制系統,其產品也是經過國家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強制質量檢測的。
而鴻志車業銷售給潘某某的雅迪電動車系二手車,鴻志車業作為一家個體戶,沒有專業資質和能力對二手車進行質量檢測,應承擔證明其銷售的車輛沒有質量問題的舉證責任。案涉車輛生產年份為2015年,鴻志車業銷售日期為2018年12月,火災發生在2020年4月,按目前電池的技術和使用壽命,涉案電動車的電池一定更換過。潘某某從未經雅迪公司授權的銷售商鴻志車業處購買案涉車輛,應系經改裝加裝的。
雅迪集團稱,潘某某作為購買者,明知二手車存在質量隱患,貪圖便宜,本身存在過錯,在使用案涉電動車時,也未按照國家相關使用電動車的安全規定,在電動車停放、充電時飛線充電等方面隨意為之,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應和鴻志車業承擔主要責任。事故認定書中所述的起火原因并不能直接得出電動車存在質量問題。
另外,雅迪集團認為,社居委和物業公司未盡到管理和監督責任均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其他各方均認為不存在過錯
鴻志車業稱,現有證據并不能證明電動車系從其處購買,本案責任應由起火電動車的生產者、電動車所有者等其他人承擔,其不存在侵權行為。起火原因是電動車的電器故障引發,產品質量存在問題,應由生產者、電動車所有者、違規停放管理者等承擔責任。
起火電動車車主潘某某稱,案涉車輛的電池并未更換過,其從鴻志車業處購買案涉車輛時,并不知該車輛存在質量問題和安全隱患。車輛著火時,不存在飛線充電情形。
另兩名電動車車主則表示,燃燒的雅迪電動自行車是導致結果發生的根本原因。物業設施不足和管理疏忽,是導致損害發生的重要原因。他們將車停在樓道沒有法律上的過錯,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社居委和物業公司也認為,其已經盡到自己的義務,不存在過錯。
說法
雅迪集團擔責6成 賠償122萬
一審法院認為,傷者3人出于逃生的本能,選擇沖出火海,造成傷害。對自身的人身安危作出誤判,盡管緊急避險方式不當,在當時萬分危急情況下不應對傷者要求過于苛刻,3人不應自行承擔責任。
經消防部門鑒定電動車起火是電動車自身電器故障造成的,證明該電動車本身存在產品缺陷,生產商即雅迪集團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雅迪集團抗辯認為火災原因是車主飛線充電導致的,與消防部門的鑒定結論不符,不予采信。綜合考量,雅迪集團應承擔3名傷者經濟損失60%的賠償責任為宜,判決雅迪集團賠償122萬余元。
雅迪集團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雅迪集團抗辯稱案涉電動車存在改裝、車主存在飛線充電等,但未提交證據證明,且即便車主存在飛線充電,也是使用正常居民用電對案涉電動車進行充電,其充電行為本身不會引起火災,雅迪集團抗辯稱電器故障非電氣故障,電動車的電氣系統不存在質量問題,與本案無關聯,法院不予采納。
據此,二審維持原判。
二手車商擔責2成 賠償40萬
法院認為,鴻志車業擅自經營雅迪電動車二手車買賣,在銷售過程中“以舊換舊”有過錯,鴻志車業在不具備車輛質量檢測能力的情形下,將有質量隱患的二手車出售給他人,本身存在過錯,現造成人身損害,也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鴻志車業稱電動車并非在其處購買,對此,當事人提交的證據足以證明該車在鴻志車業購買,故對鴻志車業的主張也不予采信。
綜合考量,法院認為鴻志車業應承擔3名傷者本次事故經濟損失20%的賠償責任為宜,判決其賠償40萬余元。
物業擔責1成 3名車主也有責任
關于物業公司和社區的責任。法院認為,物業公司疏于對涉事小區的管理,讓本應停放于車棚的3輛電動車均停放于同一樓梯口,3輛車燃燒,致損失擴大,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馬鞍山市太和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綜合考量物業公司應承擔10%的賠償責任,判決物業公司賠償20萬余元。
而社居委已將案涉小區的物業管理交由物業公司管理,社居委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各電動車車主的責任。法院認為,涉事雅迪電動車屬潘某某個人所有并使用,潘某某、高某某、劉某某將本應停放于車棚的電動車均停放于同一樓梯口,致3輛車燃燒,致火災損失擴大,他們對車輛管理使用不當,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綜合考量潘某某應承擔6%的賠償責任為宜,判決其賠償12萬余元;劉某某、高某某應分別承擔2%的賠償責任,判決兩人分別賠償4萬余元。
來源:安徽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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