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安徽省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收費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正式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一起來看其中的亮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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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0 10:55 上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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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定價放開收費漲幅較大的,可恢復政府指導價
征求意見稿提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以下簡稱民辦學校)學歷教育收費(學費、住宿費,下同)、民辦幼兒園收費(保育教育費、住宿費,下同)及義務教育、普通高中階段學科類校外培訓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
對已試點放開收費標準的民辦高校、民辦職業院校、民辦中小學校學歷教育收費,發改等部門應開展收費成本調查和政策評估。對放開后收費標準漲幅較大或者可能引發本地區民辦教育收費標準顯著上漲的,可恢復政府指導價管理。
民辦技工院校、民辦學校非學歷教育(不含幼兒園,義務教育、普通高中階段學科類校外培訓)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為防止過高收費,發改等部門可對其依法加強調控監管。
02調整收費標準調整時間間隔不得少于3年
民辦學校為在校學生提供由學生自愿選擇的服務,可以按照非營利原則收取相應的服務性收費;為方便學生學習和生活,在學生自愿前提下,可以按照非營利原則替提供服務的單位代收代付相關費用。
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及管理參照公辦學校政策執行。
民辦學校收費實行動態管理,收費標準調整時間間隔不得少于3年;調整收費標準實行“新生新辦法、老生老辦法”,學生入學時的學費標準一經確定,在讀期間不得提高。
03退費學生退轉學,校方根據實際退還部分費用
征求意見稿提出,民辦高校按學年收取學費、住宿費,不得跨學年預收;民辦中小學、民辦技工院校按學期收取學費、住宿費,不得跨學期預收。
收取學費、住宿費后,如學生因退學、開除、轉學、休學、游學等原因提前結束學業或保留學籍的(簡稱“退轉學”),學校應根據實際退還部分費用。
具體退費辦法:
按學年、學期收費的,按月計退剩余的學費、住宿費,學生退轉學時間每達到1個月的,退還1個月學費、住宿費,不足1個月的不計退費。一學年按10個月計算,一學期按5個月計算,一個月按30天計算。
按其他方式收費的,學生退轉學時間每達到總學習期1/5的,退還1/5學費、住宿費,不足總學習期1/5的不計退費。
民辦學校收取的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按實際結算應收費用,多余部分退還學生。
學校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廣告)以及不履行事先約定等原因造成學生退學的,學校應當退還收取的全部費用。
04監管不得利用辦學非法集資或收贊助費
民辦學校不得在公示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之外,加收其他費用。 不得利用辦學非法集資或以贊助費等名目,向學生、學生家長收取或者變相收取與入學關聯的費用。
民辦學校的舉辦者不得取得辦學收益,學校的辦學結余全部用于辦學。民辦學校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增加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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