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宿松縣農業農村局農業公布5起行政處罰案件信息: 2022年8月30日晚上,何某在龍感湖排湖水域放地籠進行捕撈,捕獲漁獲物294.5千克(其中毛魚220.5千克、鯽魚23.5千克、飼料魚32千克、大刀魚11千克、小白魚7.5千克)已沒收變價處理,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
2022年8月31日凌晨,沈某付在龍感湖排湖水域放地籠進行捕撈,捕獲漁獲物333.5千克(其中毛魚245.5千克、鯽魚25千克、飼料魚43.5千克、毛刀魚9千克、小白魚10.5千克)已沒收變價處理,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
2022年8月31日凌晨,丁某增在龍感湖排湖水域放地籠進行捕撈,捕獲漁獲物325千克(其中毛魚259千克、鯽魚24千克、飼料魚20千克、鰱魚22千克)已沒收變價處理,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
2022年8月31日凌晨,史某才在龍感湖排湖水域放地籠進行捕撈,捕獲漁獲物314千克(其中毛魚225千克、鯽魚36千克、飼料魚19千克、鰱魚24千克、小白魚10千克)已沒收作變價處理,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
2022年8月30日晚上,王某得伙同潘某水劃小船在龍感湖排湖水域放地籠進行捕撈,捕獲漁獲物333千克(其中毛魚240千克、鯽魚40千克、飼料魚43千克、小白魚10千克)已沒收作變價處理,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
宿松縣農業農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之規定,沒收漁獲物(已變價處理),并對上述6人進行罰款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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