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6月6日從省人大獲悉,《安徽省養老服務條例(草案修改稿)》已經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會議審議,社會各界可于6月17日前提出修改意見。 01、職工將有養老陪護假 《條例(草案修改稿)》初步明確,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職工年滿六十周歲的父母或者贍養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所在單位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依據醫院開具的疾病證明,給予職工陪護假。 職工是獨生子女的,每年陪護假累計二十日;職工是非獨生子女的,每年陪護假累計七日。職工在陪護假期間的工資、福利等待遇不變,不影響考勤、考核和晉級、晉職、提薪。 02、養老服務與醫衛設施應同址或鄰近 《條例(草案修改稿)》初步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在編制相關專項規劃時,應當統籌考慮養老服務設施與醫療衛生設施的布局,將兩者同址或者鄰近設置。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醫療衛生機構入駐養老機構,方便老年人獲取醫療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民政、醫療保障等部門應當推動養老機構與醫療衛生機構通過簽約等形式開展雙向合作,建立康復病床、預約就診、急診就診等醫療服務綠色通道。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支持養老機構依法設立老年醫院、康復醫療中心、護理中心等醫療機構或者在其內部設置門診部、醫務室、護理站等醫療衛生服務場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醫療保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將符合條件的在養老機構內設置的醫療機構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管理范圍。 03、養老機構虐待老年人最高罰3萬 《條例(草案修改稿)》初步明確,違反本條例規定,養老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養老服務協議的;(二)未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有關標準和規范開展服務的;(三)暫停、終止養老服務時未按照規定安置入住老年人的;(四)工作人員歧視、謾罵、侮辱、毆打、虐待、遺棄老年人的;(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侵害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來源:鳳凰網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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