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自行車在樓道停放、充電,或將面臨500元以下罰款;駕駛、乘坐電動自行車未按規定佩戴安全頭盔的,處警告或者五十元罰款。4月15日,記者從安徽省司法廳獲悉,該廳就《安徽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1、我省電動自行車2800余萬輛 車禍和火災增多 據了解,近年來,我省電動自行車迅速普及,據省電動自行車協會統計,我省現有電動自行車2800余萬輛。據統計,近五年,我省涉及電動自行車的交通事故呈增長趨勢,電動自行車引發的火災事故逐漸增多。 另外,電動自行車的管理,涉及生產、銷售、登記、通行、停放等多個環節,涉及市場監管、公安、城管、交通等多個部門。 針對生產銷售環節,意見稿建議,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及蓄電池等相關產品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相關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電動自行車及蓄電池等相關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非標電動自行車的臨時通行期限為7年 征求意見稿擬定了電動自行車管理范圍、電動自行車定義,規定了電動三輪車、電動四輪車屬于機動車,適用機動車管理規范。 征求意見稿顯示,在《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新強制性國家標準)實施前購買、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發放臨時通行標識。 臨時通行期限為七年,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條例施行前已經設置臨時通行期限的,臨時通行期限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重新計算。設區的市地方性法規對臨時通行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臨時通行期限內上道路行駛的,應當懸掛臨時通行標識,臨時通行期滿后,不得上道路行駛。駕駛未取得臨時通行標識或者臨時通行期滿的車輛上道路行駛,或者未按照規定在指定位置懸掛臨時通行標識,故意遮擋、污損臨時通行標識上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二百元罰款。 3、駕駛或乘坐時不戴頭盔 罰款50元 意見稿顯示,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不得醉酒駕駛,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時速不得超過十五公里;在沒有非機動車道或者借機動車道通行的情形下,時速不得超過二十五公里。違反者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五十元罰款。 在道路上駕駛電動自行車應當年滿十六周歲。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僅限搭載一名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搭載六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的應當使用安全坐椅。十六周歲以上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不得搭載人員。違反規定載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五十元罰款。 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和乘坐人應當規范佩戴符合質量標準的安全頭盔。未按規定佩戴安全頭盔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五十元罰款。 4、在樓道停放、充電,處500元以下罰款 公共建筑、公共場所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配套規劃、建設非機動車公共停車設施。鼓勵和支持在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場所設置充電設施。住宅小區應當根據需要設置電動自行車集中充電設施。 禁止電動自行車在居民住宅樓的樓梯間、樓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及其兩側影響通行的區域停放、充電。禁止違反用電安全要求私拉電線和插座為電動自行車充電。對違反規定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和居民有權予以勸阻、制止;對不聽勸阻、制止的,可以向負有消防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在居民住宅樓的樓梯間、樓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及其兩側影響通行的區域停放、充電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5、租賃企業需為車購買第三者責任險 意見稿明確,使用電動自行車從事快遞、外賣等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為電動自行車駕駛人配備安全頭盔,規范設置外賣、快遞的裝載、運輸裝置,按照規定購買第三者責任險、駕乘人員人身傷害意外險等相應的保險。 從事電動自行車租賃業務的企業,應當落實主體責任,配備必要管理人員,按照要求設置電子圍欄,隨車提供安全頭盔,為所屬電動自行車購買第三者責任險、駕駛人員人身傷害意外險等相應的保險,并做好電動自行車的規范投放和有序停放工作。電動自行車租賃企業違反規定,對違規停放的車輛未及時清理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來源:安徽省司法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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