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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卡明明在自己手中,近10萬元余額卻不翼而飛,這種情況銀行該不該擔責?2月8日記者從馬鞍山市花山法院獲悉,近日慈高法庭審結了一起儲蓄存款合同糾紛案件,最終判決銀行向客戶支付銀行卡被盜刷的存款本息。
銀行卡被盜刷近10萬向銀行索賠
據了解,馬鞍山人秦某于2020年在當地某商業銀行處辦理借記卡一張,申請開通網上銀行、手機銀行等業務,安全工具系采用短信、密碼驗證的方式,且用于接收銀行短信密碼的綁定。
去年10月下旬,秦某在使用賬戶時發現存款大幅減少,遂前往銀行打印賬戶明細,發現2021年9月、10月期間有多筆存款被轉至他人名下,款項合計92195元。
秦某認為案涉款項非本人操作,銀行在相關交易中未盡到嚴密的保障義務,故訴至法院要求銀行對其借記卡被盜刷的存款損失承擔責任。
銀行稱已盡到義務不應承擔責任
銀行辯稱,秦某在該行申請開通網上銀行、手機銀行時,已明確告知其凡使用密碼進行的交易方法,銀行均視為持卡人本人所為,凡依據密碼等電子信息辦理的各類交易所產生的電子信息記錄,均作為該項交易的有效證明。
另外秦某所主張被轉移的款項均系通過手機銀行跨行轉出,而銀行就每一筆轉賬指令均向秦某預留的手機號碼發送了短信密碼,并且著重強調嚴防詐騙。
銀行表示,這些說明銀行已盡到合理的審慎義務,故不應當對原告借記卡被盜刷的存款損失承擔責任。
法院判決銀行支付被盜刷存款本息
法院經審理認為,銀行負有保障儲戶存款安全的義務,其提供的交易系統應具備安全保障條件,所制發的借記卡應具有可識別性和唯一性,其提供給持卡人的借記卡應當是持卡人向銀行提取款項或消費的唯一憑證。銀行對使用借記卡交易的行為,負有驗證密碼正誤和驗證借記卡真偽的責任。
根據法律法規,在借記卡被盜刷的情況下,只有發卡行能夠提供證據證明持卡人違反信息妥善保管義務時,其才能對被盜刷存款損失免予承擔相應責任。
本案中,銀行在案涉交易發生過程中雖盡到了其主張的提示義務,但未充分舉證證明其盡到了足夠的安全保障義務,也未提供證據證明秦某存在故意或者過失導致銀行卡信息、密碼及驗證碼泄露等違反信息妥善保管義務的行為。
近日,法院最終判決銀行向秦某支付銀行卡被盜刷的存款本息。
法官說法:
持卡人未妥善保管信息銀行可免責減責
借記卡被盜刷銀行要賠償損失,信用卡被盜刷可以不還款,但銀行也存在免責、減責的情形,即持卡人對銀行卡、密碼、驗證碼等身份識別信息、交易驗證信息未盡妥善保管義務具有過錯。
法官提醒銀行卡持有人平時應注意對銀行卡密碼的保護,如遇銀行卡被盜刷,應及時報警并盡可能留下被盜刷交易非本人操作的證據,以便向銀行主張賠償事宜。同時也提醒商業銀行,其負有保護儲戶存款安全的義務,在磁條卡經查發現被盜刷的情況下,應采取積極措施提醒廣大客戶換成芯片卡,并不斷提高防偽及真偽甄別技術。
來源:安徽商報 記者:李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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