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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星新聞7日從相關人士處獲悉,云南大理張滿所涉“故意殺人罪”一案,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回大理州中級人民法院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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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8 10:39 上傳
▲張滿
張滿是一樁命案的當事人。1997年,云南省大理州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張滿無期徒刑。
大理州中級人民法院(1997)大中刑初字第14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中,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如下:1989年12月14晚,張滿潛入王學科家,趁王學科不備將其擊倒殺害,并將尸體拋入水井之中。隨后,張滿又將王學科的妻子兒女殺害逃離現場。判決書所載的審理查明事實部分,張滿的殺人動機如下:被告人張滿因與同村村民王世明有積怨,從而產生了殺害王世明的長子王學科進行報復的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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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畫圈處為張滿家,方框處為本案被害人王學科家。
一審法院認為,張滿的犯罪事實有報案記錄、現場勘查筆錄、物證、抓獲經過、尸體檢驗筆錄等證據支持,基本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滿的罪名成立,應予支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判處張滿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決稱,張滿無視國家法律,為了報復泄憤,非法剝奪他人的生命,其行為已經構成故意殺人罪,“張滿殺人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極大,本應依法嚴懲,鑒于本案的實際情況,應酌情考慮從輕處罰。”張滿上訴后,1999年9月14日,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抗訴,維持原判”。
“法院說我殺了4個人,卻又不判我死刑。”刑滿釋放后,張滿一直在喊冤。在各種申訴狀中,張滿稱自己被迫做出虛假供述,“辦案民警甘帆支開其他干警,動用拳頭、手銬、膠木棒、皮帶抽打我,用木棒壓在我腿上踩我,用開水燙我,用煙頭燒我,下令斷我的糧水”。張滿的申訴書中,還提出了本案證據不足、證人作偽證等問題。
2019年10月,云南省人民檢察院認為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向云南省高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建議重新審理。
云南高院2021年8月27日作出的《再審決定書》內容顯示,2019年10月22日,云南省人民檢察院向該院發出再審檢察建議書,建議該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理張滿故意殺人案,“本院院長發現本案符合再審立案的條件,決定提交本院審判委員會處理。”
紅星新聞記者 劉木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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