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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手霍尊與前女友陳露的糾紛迎來重大轉折。
12月23日,自稱陳露家人朋友的微博網友“饃饃亞”發文稱陳露于12月22日被刑拘,凌晨辦理了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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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4 13:28 上傳
網友“饃饃亞”微博內容
同日,根據澎湃新聞新聞報道,媒體從上海市公安局徐匯分局獲悉,因陳某涉嫌敲詐勒索,警方已于12月22日對陳某采取取保候審的刑事強制措施。
12月23日,有多位知情人士向紅星新聞確認,霍尊前女友陳露在12月22日被采取刑拘措施后被取保候審。
紅星新聞從相關知情人士獲悉,霍尊是在8月下旬向上海警方報案,警方是在9月18日正式立案的。
9月24日,曾有網友曬出5月陳露與閨蜜找霍尊要錢的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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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4 13:28 上傳
網友曬出視頻
作家陳嵐在微博中稱,她獲知此事后,于8月17日向上海警方報案。陳嵐曾表示,報案之前,自己并不認識霍尊。報案之后,她與霍尊取得聯系并見面。知情人士向紅星新聞記者透露,在陳嵐報案后,霍尊當時出于多種原因對于報案仍十分猶豫,曾自稱“我一想到露露會坐牢,我就很難過”。但一兩天之后,霍尊還是正式向警方報案。此后,警方對當事人進行了詳細的取證。
知情人士告訴紅星新聞記者,陳露敲詐勒索證據比較確鑿。陳嵐曾在微博曬出轉賬記錄,稱陳露在分手后,于5月向霍尊索要2000萬分手費,后談判降至900萬。霍尊實際付給陳露58萬,在陳露微博發文后還追加了7萬。據悉,這兩筆轉賬都有相關的轉賬記錄可佐證。
此前的8月8日,陳露以微博名“游夢島陳露”的賬號曾在微博官宣自己和霍尊的戀情。陳露曾曬出聊天記錄,發長文講述自己9年戀情中的付出,還控訴霍尊設局企圖以敲詐勒索讓陳露獲罪。8月14日,霍尊宣布道歉并退圈。但在今年9月,懷疑是陳露和閨蜜找霍尊談判的視頻曝光,直至今年12月23日,上海市公安局徐匯分局表示,陳某因涉嫌敲詐勒索已經被取保候審。
而12月23日,陳露的微博未有任何更新,停留在12月13日,此前發布控訴霍尊的微博已不可見。而曾幫陳露發聲的閨蜜王萌在12月23日中午曾發了“呵呵”兩字,沒有任何其他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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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4 13:28 上傳
王萌微博截圖
涉嫌敲詐勒索會面臨怎樣的法律后果? 如何區分男女朋友分手時的協商談判和敲詐勒索? 分手時,哪些費用可以要回或收? 一方能否對另一方提出“青春補償”? 圍繞這些問題, 紅星新聞記者采訪兩位法律專家進行解析
律師解析:分手談判還是敲詐勒索?
若以曝光隱私威逼索財,便涉嫌敲詐勒索
如何區分分手時的談判和敲詐勒索?胡永平說,雙方分手時,一方以感情受到傷害、浪費了青春等為由,向另一方索要分手費,如果另一方是自愿給予,法律不會過問。如若一方以曝光其隱私或其他不利于對方的事實相威逼,那么就可能涉嫌敲詐勒索。
胡永平解釋,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實施恐嚇、威脅或要挾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財物,從而構成犯罪。因此,二者的區別就是當事人是否采取威脅、恐嚇等手段索要錢財。
“關鍵在于看涉嫌敲詐一方是否有‘以將要實施某種積極的侵害行為手段威脅對方’的客觀表現,雙方是否處于明顯不對等的地位!瘪T偉說,談判中的優勢地位不同于敲詐勒索。一方利用信息差、對方較弱的心理等因素形成的優勢地位,在談判協商中爭取更多利益,本質上依然是正當的民事私權的行使方式。但是,倘若抓住對方的某些把柄或者制造某種迫使其交付財物的借口,以揭發隱私、披露某種秘密、揭發違法事實等相要挾,作為一種加害條件,就會演變為敲詐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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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4 13:28 上傳
霍尊與陳露合照
若構成敲詐勒索罪且數額特別巨大
或將面臨10年以上刑期并處罰金
涉嫌敲詐勒索會面臨怎樣的法律后果?胡永平表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胡永平提到,根據兩高《關于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2000元至5000元以上、3萬元至10萬元以上、30萬元至50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274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根據《解釋》規定,二年內敲詐勒索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敲詐勒索”。
胡永平說,從網絡上披露的情況來看,陳某的涉案數額可能已達到“數額特別巨大”的程度,量刑在10年以上。但考慮本案雙方關系的特殊性,以及一方若存在一定過錯,法院或許不會判處如此嚴厲的刑罰。
馮偉同樣提到,陳某一旦被認定構成敲詐勒索罪且數額特別巨大,其將面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的刑事后果。
一些男女朋友在交往時,或許不太會計較金錢等方面的得失。而分手時,哪些費用可以要回或收?一方能提出青春補償嗎?馮偉解釋,如果贈與的財物只是為了表達情侶之間的愛意主動給付,或用于日常生活開支的,按照一般生活經驗,屬于一般性贈與,只要交付,財物所有權就發生了變化,屬于無償給予對方,收禮物的一方可不予返還。
“如果贈與的財物是以結婚為前提,比如購房、購車這樣的大額開支,有結婚‘彩禮’的性質,兩人分手后贈與目的落空,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受贈的一方應當予以返還!馮偉說。
胡永平還提到,戀愛期間,雙方互贈一些財物,可視為一種正常的贈與關系,一方送給對方的財物,如果數量不多,價值不大,一般不得要求返還;如果財產數量多,價值大,或者遭受財產損失的一方因送禮或其他花費而導致生活困難,也可要求對方全部或部分返還,若贈與物已毀損而不存在,可折價補償。
關于“青春補償費”,胡永平和馮偉均表示,這在法律上沒有依據。根據交往的具體情況,一方自愿給予另一方一定的補償,法律并不禁止。但是,如果一方本不愿意支付補償,另一方通過要挾、恐嚇等手段強行索取,則會構成犯罪。
律師:離婚時的財產分割談判若以威脅等手段
索要不該得財產也可能涉嫌敲詐
離婚時財產分割談判與戀愛雙方分手時的談判有區別嗎?是否會涉嫌敲詐勒索?
馮偉解釋,婚姻破裂后的財產分割,男女雙方本身對家庭財產擁有共同所有權,就財產分割進行協商合法合情合理。針對并未進入婚姻的戀愛雙方來說,雙方本身一般不會形成共同的財產,對于對方的財產,一方往往缺乏合理的所有權訴求。
胡永平提到,婚內財產分割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權利,而且法律規定過錯方少分或者不分,而男女朋友分手索要青春分手費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因此,婚內財產分割與婚前索要錢財的行為還是有很大區別的。離婚后,如果以曝光隱私等手段威脅、恐嚇對方并索要錢財的,也會涉嫌敲詐勒索,它跟婚前的性質是一樣的。
“在離婚糾紛中,一方可能也會有多占多得甚至是敲詐的情緒。但是,離婚后財產的分割本身在法律上有明確的規則,除非雙方自愿達成分割協議。如果一方利用掌握的對方的隱私等把柄,通過采用威脅、要挾、恫嚇等手段獲得本不該得的過多份額的財產,也會構成犯罪!馮偉說。
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吳陽 高鑫 特約記者 何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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