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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嚴密防范、嚴厲打擊暴力恐怖違法犯罪,進一步推動公安機關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的有效結合,切實提升社會居民反恐意識,調動群眾發現和報告涉恐涉暴線索的積極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涉恐涉暴線索,主要是指涉嫌從事以下違法犯罪活動的線索:
(一)涉嫌組織、策劃、實施暴力恐怖活動的。
(二)煽動實施暴力恐怖活動的。
(三)為暴力恐怖活動提供資金、作案工具、場所等幫助或者交通工具等便利條件的。
(四)非法制造、經營、運輸、郵寄、私藏槍支彈藥、爆炸物品和管制刀具等的。
(五)非法制造、經營、傳播、私藏暴力恐怖和宗教極端宣傳品(包括書刊、傳單、電子出版物、音視頻以及其他含有宣揚暴力恐怖、宗教極端內容的物品)的。
(六)其他涉嫌暴力恐怖和宗教極端違法犯罪活動。
第三條 群眾發現或知悉涉恐涉暴線索,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舉報:
(一)到當地公安機關上門舉報或者向執勤民警當面舉報。
(二)撥打“110”報警電話、社區民警手機電話或者當地公安機關公布的對外值班電話舉報。
(三)通過12110短信報警平臺舉報。
(四)通過公安機關微博或者微信公眾號舉報。
(五)通過信件向公安機關舉報。
(六)其他有效方式向公安機關舉報。
第四條 群眾舉報且被公安機關采用的涉恐涉暴線索,根據其發揮的實際作用、效果等進行等級評定,按照線索評定等級發放獎金。
(一)報告相關可疑人、事、物、車等情況,查證屬實,對防范或偵破暴力恐怖案(事)件,打擊、抓捕暴恐分子有積累研判價值的線索,獎勵100元至500元人民幣。
(二)舉報相關可疑人、事、物、車等情況,查證屬實,為防范或偵破暴力恐怖案(事)件,打擊、抓捕暴恐分子發揮一般作用的線索,獎勵500至1000元人民幣。
(三)為防范或偵破暴力恐怖案(事)件,打擊、抓捕暴恐分子發揮較大作用的線索,獎勵1000元至1萬元人民幣。
(四)為防范或偵破暴力恐怖案(事)件,打擊、抓捕暴恐分子發揮重大作用的線索,獎勵5萬元人民幣。
(五)為防范或偵破暴力恐怖案(事)件,打擊、抓捕暴恐分子發揮特別重大作用、特別突出的線索,獎勵10萬元人民幣。
(六)根據線索直接破獲或預防重大暴力恐怖犯罪的,獎勵20萬元人民幣。
第五條 群眾舉報涉恐涉暴線索發揮作用和效果的評定由負責辦理該線索的公安機關提出評定意見,屬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情形的,由所屬縣級公安機關審核、認定并發放獎金。屬本辦法第四條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情形的,由所屬市級公安機關審核、認定并發放獎金。屬本辦法第四條第四項至第六項規定情形的,由省公安廳審核、認定并發放獎金。
第六條獎勵舉報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獎勵對象原則上為實名舉報人。對匿名舉報能夠確定舉報人真實身份,且舉報人愿意接受獎勵的,應當獎勵。對匿名舉報無法核實身份的,不列入獎勵范圍。
(二)同一線索有兩個以上(含兩個)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第一舉報人。其他舉報人提供的線索對查處案件有幫助的,可酌情予以獎勵。
(三)兩個以上(含兩個)舉報人聯名舉報同一線索的,按一個舉報獎勵,獎金平均分配給舉報人。
(四)經查證所舉報線索不屬于暴力恐怖活動,但對打擊其他違法犯罪、抓獲犯罪嫌疑人發揮作用的,按照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鼓勵群眾實名舉報,以便查證和獎勵。不愿實名舉報的,可自行設置驗證身份的代碼,以便日后核實身份、兌現獎勵。群眾舉報的線索符合獎勵標準的,由安徽省公安廳或各地公安機關通知舉報人領取獎勵;決定不予獎勵的,由申報單位告知舉報人,并負責解釋。舉報人有異議的,可在收到不予獎勵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申報單位提出復議。
因線索核查處置環節屬涉密內容,故不接受群眾對具體偵辦和認定情況的咨詢。
第八條 舉報人自接到獎勵通知之日起30日內,憑本人有效證件或委托他人領取;逾期未領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九條借舉報之名實施誣告陷害他人,編造、傳播虛假恐怖信息,謊報警情等行為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舉報人主觀動機良好,因認知錯誤或其他客觀原因導致不實的除外。
第十條公安機關將嚴格保密,保障舉報人安全。未經舉報人同意,在查證、宣傳、獎勵等工作中,不得披露舉報人信息。違規泄露舉報人信息的,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一條 公安、國家安全、檢察院、法院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公務活動中發現的線索,或者負有特定義務的人員提供的線索,不適用本辦法。
第十二條 本獎勵辦法由安徽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6年8月16日起執行。2014年7月25日印發的《群眾舉報涉恐涉暴線索獎勵辦法(試行)》(皖公通〔2014〕44號)同時廢止。
來源: 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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