斥巨資4000余萬買了套豪宅,卻發現有可能被中介吞了250萬的差價,深圳市民夏女士(化名)的經歷引發了不少關注。
今年初,夏女士購買了深圳市南山區深圳灣1號一套房產,誰知搬入新家的夏女士通過前業主、鄰居發現,該房產掛牌價3800萬,而自己買“貴”了,更讓人生氣的是,其中250萬元的差價疑似被中介直接轉走。10月12日,記者了解到,深圳市房地產中介協會受理該投訴后,已有調查結果,近期將對外發布情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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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4 10:20 上傳
圖片來源:南方都市報
4150萬買豪宅付500萬定金被中介轉走250萬
深圳灣1號是深圳的“網紅”樓盤。去年12月底,夏女士開始有購房意愿。今年1月份,夏女士前往當地一家中原地產,看上了一套價值5000萬元的房子。經過三四次討價還價,加上中介員工稱業主急需用錢,4150萬元即可成交,夏女士家人決定購買該套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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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4 10:20 上傳
1月23日,夏女士家人前往中介公司簽合同,對方業主帶了六七個人前來,整個過程,業主一言不發,由中介員工操作。隨后,夏女士家人刷卡付了500萬定金,后經證實,其中250萬元分三次被轉到了中介賬戶。交易過程中,夏女士還支付了33.2萬元的交易傭金。
2月7日,夏女士拿到了房子鑰匙,在電梯里,小區物業管家及鄰居問及買房價格時,均稱該套房產掛牌價3800萬元,夏女士購房價格高于掛牌價。夏女士從前業主處了解到,該套房產的售賣價格為3900萬元,其中產生的差價不知被誰收取。
隨后,夏女士前往中原地產討說法,誰知中介公司說員工已經離職,并拒絕夏女士查詢相關交易信息。“由于這筆交易數額較大,當時合同上店長也簽字了,但現在員工離職,店長還在,后續我再前往門店詢問,對方銷毀了全部交易數據,掛牌價也查不到了。”夏女士說。
夏女士告訴記者,后來自己才知道,前業主與另一家地產公司簽了協議,購房當天,對方來的六七個人中,就有另一家地產公司人員在場。“我和中原地產簽協議買房,為什么需要另一家地產公司到場,這其中的貓膩不得而知。”
目前,夏女士已經收集證據,向法院提起訴訟。“除了追討這250萬元差價,我的訴求還包括要求中介公司退還交易服務費,書面道歉,同時,也希望大家以后買房子要注意里面有幾家中介,中介費到底是多少,避免上當受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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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4 10:20 上傳
當事人發文詳述事件經過
行業協會、中原地產回應律師:若屬實 中介應退傭金、承擔損失
公開資料顯示,中原地產代理(深圳)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源于香港,屬于中原集團,是深圳規模較大的專業地產代理公司,代理項目涉及普通住宅、豪宅、別墅、公寓、商鋪、寫字樓、城市綜合體以及主題地產等物業。
13日,中原地產官方微博發布聲明稱,其對此事進行了調查核實,調查結果情況如下:
- 1、賣方(原業主)于2020年9月13日與中原簽署《二手房委托合同》,委托放盤價為4300萬元。
- 2、買方、賣方、中原三方于2021年1月23日簽署《二手房買賣及居間服務合同》,合同中約定此物業最終轉讓價格為4150萬元。
- 3、本次交易買方為一次性付款,交易總金額4150萬元由賣方直接收取。
- 4、此次物業交易中,依據和買方所簽的《傭金承諾書》,中原向買方收取傭金33.2萬元,賣方未支付任何傭金。
- 5、中原作為本次交易的中介機構,盡職完成了此次交易,幫助賣方按照合同約定成交價收到了賣房款4150萬元,幫助買方完成了房產過戶手續并順利收房。完成交易后,中原收取中介服務費33.2萬元。
- 6、后續買方投訴吃差價問題,中原盡能力調查了解到:賣方為賣房同時也與“深圳市深安房地產代理有限公司”簽署了《房產銷售策劃服務合同》,深安地產收取其250萬元服務費用。深安地產法人為“左青”,工商注冊經營范圍是房地產經紀與房地產營銷策劃。但深安地產公司本身與中原無任何關系,也從未和中原有任何業務往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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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4 10:20 上傳
另據海報新聞,10月12日深圳市房地產中介協會一工作人員表示,目前協會已經受理相關投訴,調查完畢,近期將對外發布情況說明。“我們是行業自律組織,受理投訴后,根據證據進行調查,開會審議,視情況對中介公司進行自律懲戒。特殊的案情,將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據南方都市報報道,夏女士在質疑買房被中介賺取差價后,通過深圳市房地產中介協會APP進行投訴。近日,深圳市房地產中介協會回復,深圳市深安房地產代表有限公司違反“傭金透明化”要求,在保底代理銷售過程中未明確傭金標準。觸犯《深圳市房地產中介行業從業規范》中介機構不良行為清單C類第26條:其他經自律專業委員會審定為C類不良行為的。違規行為記入星級評價平臺,抄送相關征信機構。
山東德衡(濟南)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管理主任周政瑜表示,通過房產中介買賣二手房,房產中介向出賣人、買受人提供的是中介服務,簽署中介合同,在《民法典》施行前,《合同法》稱之為居間合同,但無論《合同法》還是《民法典》都規定,中介(居間人、中介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中介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夏女士反映情況屬實,中介方收取了房款差價,那么夏女士不僅可以要求中介退還傭金,還可以要求中介承擔夏女士所遭受的損失。房產中介公司員工的行為如被認定為職務行為,則相關法律責任都由中介公司承擔。如與中介公司溝通無果,夏女士可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來源:@深圳中原地產、海報新聞、南方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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