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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個人破產條例,讓我的生活沒有那么糟糕了。”
7月19日上午,梁先生收到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工作人員送達的裁定文書,法院批準了他的個人破產申請。
這是今年3月1日《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下稱《條例》)施行以來批準的全國個人破產首案,標志著我國個人破產制度進入司法運行階段。
35歲創業者陷入債務困境
據了解,今年35歲的梁先生2018年選擇藍牙耳機市場進行創業。由于沒有穩定的客戶資源,加上受疫情影響,他的銀行債務越壘越高且無力全部償還。
根據梁先生申報的情況,截至破產申請提出之日,他的債務總額約75萬元,而其僅有36120元存款、4719.9元住房公積金,每月固定工資收入約2萬元,無房產、車輛等大宗財產。
《條例》規定:在深圳經濟特區居住,且參加深圳社會保險連續滿3年的自然人,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導致喪失清償債務能力或者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包括申請破產清算、重整、和解。
今年3月10日,梁先生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了個人破產申請。
法院經嚴格審查,依法受理了該申請,并按《條例》的規定,在受理申請當日停止計算約75萬元債務的利息。梁先生創業失敗后到一家公司擔任結構工程師,每月收入約2萬元,其表示愿意盡力還債,并提出了重整可行性計劃。
根據法院裁定生效的重整計劃,梁先生3年內償還借款本金,所有利息被免去。未來3年,梁先生夫妻除了每月用于基本生活的7700元以及一些生產生活必需品作為豁免財產之外,其他收入均用于償還債務。如果他不能按重整計劃執行,債權人依法有權向其追索未歸還的所有借款本息。
破產申請四大特點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披露的數據顯示,自3月1日《條例》實施以來,截至3月31日,深圳中院共收到260件個人破產申請,受理8名個人債務人的破產申請,正式啟動破產申請審查程序。
深圳破產法庭庭長曹啟選在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的“個人破產條例實施情況”新聞發布會上表示,通過梳理260件個人破產申請,發現了四大特點:
一是申請程序涵蓋清算、重整及和解,以債務人申請清算為主。在260件申請中,債務人申請破產251件,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9件;申請破產清算235件,申請重整17件,申請和解8件。
二是債務人職業構成多樣,年齡主要分布在30歲至50歲。債務人既有市場經營者,包括企業法定代表人及股東、企業高管、個體工商戶等,也有各類公司職員,包括程序員、工程師,還有靈活就業人員、網約車司機、網店經營者等。債務人年齡在30歲至50歲之間的,占74%。
三是申報的債務多為復合型,金融債權占比較高。在首月提交的申請中,申報多類型債務的占90%,債務類型涵蓋信用卡借款、小額借款、銀行借款、民間借款等,涉銀行、網貸等金融債權的占94.8%,其中涉信用卡借款的占90.9%。就債務數額來看,相對企業破產的債務規模,個人破產債務規模比較小,56%的債務人債務數額在100萬元以內,30%的債務人債務數額在100萬至300萬元之間,只有很少債務人的債務超過1000萬元。
四是債務人大多申報無財產或較少財產。在債務人提交的251件申請中,64件申請人申報為無財產,其余申報的財產類型以現金及工資為主,小部分債務人申報在省內外有大宗財產,以不動產、車輛為主。總體上看,債務人可用于清償債務的破產財產較少。
曹啟選表示,如果人民法院在審查破產申請時,發現申請人基于轉移財產、惡意逃避債務、損害他人信譽等不正當目的申請破產的,有虛假陳述、提供虛假證據等妨害破產程序行為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破產申請;在人民法院已經受理但尚未宣告破產時,應當裁定駁回破產申請。此外,債務人存在隱匿、毀棄、偽造,或者變造財務憑證、印章、信函文書、電子文件等資料物件等行為的,將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訓誡、拘傳、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國政法大學破產法與企業重組研究中心研究員陳夏紅表示,《條例》施行近4個月后,深圳中院在個人破產領域作出5起受理裁定,可見深圳中院在個人破產制度的實施中,表現出極大的理性,這種態度十分值得肯定和鼓勵。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徐陽光表示,深圳經濟特區的個人破產試點肩負著為國家的個人破產立法積累經驗之使命,試點階段以穩健的態度來謹慎推進是必要的。
他認為,我國破產法治建設確實迫切需要推進國家層面的個人破產立法,但個人破產制度的建設必須與當前現實條件匹配,有賴于同步推進相應的文化環境和配套制度建設。希望在今后一段時間內,深圳能提供更多的個案來論證支撐《條例》中的關鍵條款和設計,正向傳播個人破產制度的人文關懷與法理精神,為國家層面的個人破產立法夯實理念與實踐的雙重基礎。
來源 | 中國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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