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0日,迎江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并宣判了一起高空拋物案件,法庭認定被告人汪某某犯高空拋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這也是安慶首例高空拋物案。
5533ddf181c8d821b9e2e48ecdb927d9.png (568.37 KB, 下載次數: 8)
下載附件
保存到相冊
2021-6-11 21:07 上傳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在第二百九十一條之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城市高樓日益增多,高空拋物、墜物現象也時有發生,嚴重影響行人、小區居民的生命財產安全,極易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影響社會和諧穩定。國家加大對這一行為的打擊力度,以立法的方式將這一行為單獨規定為犯罪,是對社會關切的積極回應,有助于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的幸福感、安全感。為了營造一個安全、文明、和諧的環境,每一個人都要自覺抵制高空拋物,共同維護我們“頭頂上的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