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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8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安徽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實施細則》的決定。
去年10月和今年4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第二十八次會議分別通過有關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中國人民解放軍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作出修改,明確了代表選舉工作要堅持黨的領導,適當增加縣鄉人大代表名額等規定。為確保相關地方性法規與上位法保持一致,省人大常委會及時對《安徽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實施細則》進行了修改完善。
修改后的實施細則適當增加了縣鄉兩級人大代表名額基數,將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的人大代表名額基數增加20名,由此前的120名提高至140名;將鄉、民族鄉、鎮的人大代表名額基數增加5名,由此前的40名提高至45名。
省人大常委會人選工委相關負責同志介紹,適當增加鄉鎮人大代表名額,可彌補撤鄉并鎮后鄉鎮人大代表數量的減少。同時在分配增加的縣級人大代表名額時,重點向由鄉鎮改設的街道加以傾斜,以進一步優化縣級人大代表結構,也利于有針對性地解決鄉鎮改設街道后基層群眾政治參與度不足的問題。
修改后的實施細則,增加了堅持黨對選舉工作領導的內容,同時就重新確定代表名額的報備、駐皖武警部隊選舉工作、破壞選舉行為的法律責任等方面內容,根據最新規定進行了修改完善。
來源:安徽省人民政府官網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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